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应山、广水、十里街道办事处及武胜关镇、城郊乡部分区域从规定之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以下区域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交通运输工具,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商业摊点及建筑装修工程等)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应山城区:东至新一中西外墙,南至十长路大转盘,西至武警广水中队门口,北至航空北路市委党校龙门架。
广水城区:芦兴社区、马鞍社区、西河社区、九皇社区、工薪社区、中山社区、解放社区、车站社区、武元桥社区。
十里街道办事处及市工业基地范围:东至十里街道办事处三合村,西至城郊乡富康村及新一中西院墙边,南至蒋林漫水桥,北至应山街道办事处三里河社区9组杜家湾与应广路交界处。
武胜关镇范围:杨家河村、东岗村、新岗村、黄岗村。
二、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征收时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时间自2009年8月1日起征收。
四、收费方式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供水企业代收,每月用水超过40吨的用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核定,并按实际户数征收;商业经营和生活居住共水表用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核定征收;自备水源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车辆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交警大队进行车辆年检时设立窗口征收,市交警大队配合。低速三轮货车、四轮货车、挂外地牌照在城区营业1个月以上的货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五、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对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代征单位按月足额上缴到市财政专户,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六、特困户的减免政策
对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卫服务力度,城区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并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环卫设施。
(二)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可向市物价局举报(举报电话:12358)。
(三)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顺利征收,确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