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创业培训。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小额贷款不超过10万元,全额贴息。对合伙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不超过10万、总额不超过50万的“捆绑式”贷款,全额贴息。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新增自主创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自毕业学年起三年内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创业补贴。
五、2011年以来毕业的大学生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可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和水、电费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七、实施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自主创业并注册登记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八、实行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要按规定落实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创办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各企事业单位参加见习的可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