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原省卫生厅印发了《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为促进湖北卫生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减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权限进行调整,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权限。
一是将“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审批权下放至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是将“3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审批权下放至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是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二级及以下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下放至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通知》强调,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变更及校验的,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材料准备,所有办件由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审批、变更及校验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书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有违规审批行为的,要在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对在办理审批、变更及校验后不按规定备案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约谈。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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