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也是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据悉,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创新和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小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成长具有巨大推动作用,对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公司法》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设立公司又一项费用门槛的取消,再加上工商部门去年就开始实行的登记注册“零收费”制度,至此,设立公司已经几乎“免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