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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自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调整方案,工伤人员护理费用将按照不同情况,采用“分档”上调的形式。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北京市要求,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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