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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从省社保中心获悉,中央驻赣和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在属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原则上继续在属地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应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71日前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71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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