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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杨红女士反映:我1988年进入国营西安红华厂,工龄至今有19年。因为厂里改制等原因,2007年5月18日,企业将根据市发[2003]24号文件制定的 《西安红华仪器厂职工安置预案》下发给我们,该文件将员工的经济补偿,以1986年参加工作为分水岭,实行两种不同的经济补偿方案。对1986年以后的拥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厂里采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方案在2007年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到目前也没有实行。且我原有的工资水平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如果厂方一定要按老文件给予我们补偿,在新的劳动法实施后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观点: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陈平律师:对于杨红女士反映的问题,第一,企业使用的是原有的规定,依据2008年1月1日已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工资收入水平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不再限定12个月。即对有19年工龄的杨红女士应按照19个月工资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依企业和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正常工资的平均值为标准。

  此外,需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职工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对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优先留用。

  同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该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存在,杨女士依然可以依据相关程序申诉。

    来源:广水人才网(www.0722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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