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长岭工商所执法人员协同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人员到该所辖区进行商品质量专项抽检。在10月份的抽检结果中:农资产品类4个批次中有3个批次不合格,一种化肥的外包装袋上标注总养分大于等于48.0%,而检验结果为40%;一种化肥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效磷含量为大于等于(20.0-1.5)%,检验结果含量为13.2%;一种化肥的外包装上标注有钾含量为大于等于(14.0-1.5)%,检验结果含量为6.2%,均未达标。
鉴于当事人开业不到一年,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长岭工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5条对销售化肥的个体户进行了处罚。截止目前长岭所没有接到因化肥使用不合格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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