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文先生受钟某雇佣,为对方装修房屋。一日工作休息间隙,钟某邀请其外出喝酒。期间,因文先生不胜酒力不愿多喝,但钟某提出剩下的工作量已经不多,多喝几杯也无妨。喝醉后,文先生驾驶摩托车赶去上班途中出事故致左腿骨折,落下八级伤残。当他要求钟某给予赔偿时遭拒,对方称其摔伤是酒后驾车所致。文先生遂咨询,钟某应否担责?
法律人士表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
首先,文先生到钟某家上班是雇佣活动的延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雇进行劳动时,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文先生在回钟某家途中受伤,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钟某指定但尚未完成的任务,虽不是上班期间,但可视为雇佣活动的延伸。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钟某难辞其咎。
再者,文先生应自负一定责任,因为他应当预见醉酒驾驶摩托车上班的危险性,却采取放任态度才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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