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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受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

  李先生:去年10月份,我上班时因工受伤,劳动局给我进行了工伤认定。由于受伤,我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我递交申请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劳动部门却迟迟没有组织鉴定,原因是用人单位不配合,让我找单位。我想问一下,是不是用人单位不配合做鉴定,就不能鉴定了?

  甘律师:工人因工受伤后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则需要对工人受伤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程序》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用人单位不配合不同意,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正常进行。因此,为鉴定及时,你应该及时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联系,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材料,督促鉴定中心尽快安排鉴定。

  超过60岁的农民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王先生:我父亲今年62岁,从老家农村到太原一个建筑工地打工。今年6月,他在工地施工时,从楼上掉下来,腿摔伤骨折。我们找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建筑公司说我父亲超过60岁,不能按照工伤赔偿。同时,建筑公司说将活包给了工头,工人受伤应由工头处理,公司不管。我想问一下,我们该咋办?我父亲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甘律师:首先对你父亲受伤表示同情。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该答复,你父亲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你父亲受伤应该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根据《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视为发包单位招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包工头系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存在,因此你父亲的工伤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在单位上厕所时被烫算不算工伤

  李先生:我在太原一个铁厂上班,今年5月份的一个夜晚,9点左右,我在厂里干活,去厕所时路过我们厂冷却水池,因天黑没有看见前面的路,我掉进冷却水池,被水池里面的热水烫伤。现在花去医疗费5万元,老板只给了2万元,且说我是上厕所时受伤的,与工作无关,不应算工伤。我现在还在医院躺着,没有人管。问我的情况是否是工伤?应该怎么办?

  甘律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时受伤,毫无疑问应该算工伤。职工上厕所,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正常生理需要,受伤当然算工伤。因此,你的伤害应该算工伤。

  在你所受伤害还没有治愈的情况下,老板的行为是不当的。但你不能因老板不给钱而放弃治疗,毕竟身体是自己的,你还是应该积极治疗,注意把医疗票据保管好。同时,你应委托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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