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的难题之一。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此外,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