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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011年11月实施营业税起征点上调新政之后,从今年1月1日起,乘用车的税负结构性调整、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减税等多项税收新政开始实施,惠及群众和企业。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个体经营者受益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调整,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我市餐饮、美容美发、网吧等行业受益。来自曾都地税分局的数据表明,曾都区700多个体户进入免税范围,减税180多万元。
  据地税部门介绍,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排量较小乘用车税额幅度降低

  2012年1月1日,新实施的《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乘用车也就是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的车船税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其中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有所降低,目前我市这类车占现有乘用车总量近8成,如东风日产阳光1.5升的车船税额由420元/年降至360元/年,奇瑞QQ1.0升的税额降至240元/年;另外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政策减税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来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有利于这类企业保持生机,减轻负担。

  个人出租住房租金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从今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了。一是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 (含)至20000元的,按5%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8%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房产税的调整更多的考虑到了房屋的价值因素,分级累进税率,减轻了月租金5000元以下这部分低租金收入人群的负担。

  市地税局税政科有关负责人说,这一系列税收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职能,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推动惠民生、拉内需、保稳定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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