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广水人才网,广水人才市场 > 广水最新求职资讯 > 在校大学生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案例:

刘某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2009年7月将从该大学正式毕业。2008年12月,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刘某于2009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投资顾问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刘某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刘某离开了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刘某的工资不付,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刘某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投资顾问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刘某不服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向他赔礼道歉,刘某认为,自己已年满16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于其自身相关情况,包括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而公司认为,刘某作为尚未毕业的大学生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总结出这个案例中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刘某和投资顾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解答: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承认刘某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进入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公司明知刘某尚未正式毕业,刘某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刘某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问题二:刘某和投资顾问公司是属于实习还是就业?投资公司是否应该付给刘某拖欠的工资?

解答:公司虽称刘某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公司向刘某明确了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刘某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法院据此判决公司给付学生刘某2009年2月之3月11日的工资共计1847元。

温馨提示:以上资讯来自互联网,如果有侵犯版权请电话联系我们广水人才网,我们将在24小时之内删除!广水人才网不对该资讯信息的任何真实性负责。广水人才网,广水人才市场为广水提供更好的人才招聘服务。
广水人才网简介  |  会员服务  |  法律申明  |  广告报价  |  客服中心  |  留言反馈  |   帮助中心 |  求职防骗技巧
广水人才网电话:0722-6234578 0722-6234808      客服电话/传真:0722-6234578 0722-6234808      客服QQ:(24小时在线服务,不分节假日)
服务热线:0722-6234578 0722-6234808      版权所有©2006-2021 广水人才网    备案号:鄂ICP备09003029号-5        欢迎您光临广水人才网,广水人才市场技术支持:清华网络    
www.0722g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