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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薪资的规定是:70%是基本工资,30%是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是每月发的,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这样将工资分为两部分,是否合法?

  公司是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医保等,是否符合劳动法?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绩效工资,公司是否可以借口绩效的原因或绩效考核期未到扣发?

  我于9月份提出了辞职,结果公司以10月份才发放绩效工资为由,称我在未到考核期时就提出辞职,从而不发放我7、8、9月份的第三季度绩效工资,这样合法吗?我还有没有希望讨回绩效工资?

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这决定了劳动报酬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

  劳动报酬形式多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因此,国家并不规定劳动报酬的具体细节,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当然,自由约定也有底线,那就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地政府确定的一条工资线,任何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这条底线。如果违反了这条底线,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你们公司合同中将薪资分为70%的基本工资和30%的绩效工资本身并不违法。而是看你每月正常提供劳动后拿到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则公司违法,反之,不违法。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照各地规定大致为员工的平均月收入。员工入职的第一年,一般以首个全月收入为依据缴纳。此时你还没有绩效工资,因此不将其计算入内是合法的。但是次年调整基数起,应该以上年度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此时绩效应当据实计算入内。如果公司这时还没有将绩效工资计算入内,就违法了。当然这里阿克提醒,各省社保缴纳原则差异大,部分省份按月调整基数,就不能按上述原则来判断。

  关于绩效工资如何发放,用工双方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包括什么样的绩效获得什么样的绩效工资,绩效如何计算,离职该如何计算绩效等。如果公司的做法符合双方的约定或制度规定,公司就是合法的,如果不符合,公司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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