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四条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
(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 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 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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