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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被征地农民今后将失地不失保。12月10日,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湖北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新政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和参保政策等作出了新规定,有助于确保其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按农村年人均纯收入3倍一次性补偿

  据悉,湖北省将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补偿对象是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补偿标准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补偿金不落实征地审批不予批准

  据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将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最值得注意的是,和过去不同,从明年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据介绍,为确保“先保后征”,《指导意见》规定,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然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最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资金30个工作日内划入养老基金

  补偿资金如何管理?何时可以到账?《指导意见》均有明确规定。

  据悉,在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在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征地项目在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省政府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分类参保”

  湖北省将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指导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并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同时,湖北省还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分类参保,将来他们都有养老保险。参保时,将根据被征地农民其年龄或就业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具体办法如下:被征地时,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如下: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待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统一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老被征地农民”部分衔接现行制度

  《指导意见》规定,明年1月1日实施前,已被依法征地的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将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统筹考虑、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如下解决:

  将对部分地方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并轨。对已按地方政府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参保的人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是否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分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对于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将按照“补出口”的办法,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确保其年老基本生活有保障。

  为了让被征地农民养老政策执行到位,《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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