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实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衔接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农民工双向转移都可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因个人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将退还给参保者本人。此外,为避免农民工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往返奔波,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审核、确认、转移接续等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缩短了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