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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政府下发通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今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均在待遇调整范围之内。
    按照长春市最新政策,一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38元、224元、211元、198元、185元和158元。调整后的各级伤残津贴,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均不低于2013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类,每月分别为2149元、1719元、1289元。

    长春市还调整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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