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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炳方律师指出,无论是入职之初,还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或是解除甚至到劳资双方提起诉讼,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涉诚信类案件的发生,而它也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诉讼风险,往往造成经济上的巨额损失。

闫律师更是和在场HR们分享了一个不久前发生的真实案例:

朱某于2012年7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一职,试用期工资5600元,转正后工资7000元。2012年9月26日,公司口头通知要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坚持工作至9月底,9月29日公司又以快递方式通知朱某,决定于2012年10月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收到解除通知后,朱某提起了仲裁。在审查过程中朱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主张试用期时3个月,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方表示朱某利用职位之便,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偷走了。双方可谓各执一词。

闫炳方律师向在场HR们提问说,如果你们是朱某,想要自身获得最大利益,那么你们主张的仲裁请求是什么?

现场有的HR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还有的人则支持申请继续履行。

为此,闫律师讲解道根据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工作满一年,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以朱某的情况来看,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可获得半个月的工资,加之朱某认为企业是违法解除,那么企业最后可能要承受的赔偿金大概在7000元左右,还属于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闫律师继续讲道,但如果朱某是选择主张申请继续履行,那么对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高额的赔偿支付。首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是需要向朱某支付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而且朱某不需到公司工作,公司需另找员工接替他的工作。其次,朱某将合同偷走,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朱某可以申请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都需要向朱某提供双倍工资。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诉讼过程在半年至一年左右,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所承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所以闫炳方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涉诚信类案件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企业往往也会承受很大的损失,尤其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HR们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小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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