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记者从黄石市民政局低保办获悉,为进一步完善黄石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黄石市城区贫困群众就医困难,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黄石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
对黄石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比例进行调整如下: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在黄石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即医中救助),不设起付线,扣除医院按规定减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费用后,由50%比例调整为55%比例直接在定点医疗医院获得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当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50比例调整为55比例实施二次救助,当年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即医后救助),不设起付线,扣除医院按规定减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费用后,由30%比例调整为45%进行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当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30%比例调整为45%比例实施二次救助,当年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7000元。据了解,这一政策将为黄石市城区近4万名贫困人群带来实惠。
各城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督导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及时管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