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昨日公布。《指导意见》指出,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关键词:分类】
今后5年完成“分类”
《指导意见》提出,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要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为2020年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分行政、经营、公益三类
《指导意见》提出,在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提出,细分公益类,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关键词:人事】
公益类行政级别将取消
《指导意见》提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指导意见》提出,要改革管理体制。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公开招聘 实施绩效工资
《指导意见》提出,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
【关键词:过渡】
保持平稳 给5年过渡期
《指导意见》提出,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推进转企改制,完善过渡政策,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关键词:待遇】
保障“跨改革”人员待遇
《指导意见》提出,在离退休待遇方面,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待遇水平不降低。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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