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了公司19名员工20余万元的工资,武汉市一器材公司老板李某竟偷偷变卖财产后,秘密逃亡外地藏匿。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李某最终还是被抓获。昨日,记者从汉阳区检察院获悉,李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被批准逮捕。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武汉检察机关以该罪名批准逮捕的首起案件。
经查,2011年8月,江苏泰州市人李某在汉阳注册成立了一家器材有限公司,招录了黎某等19名员工。但从9月起,公司便不给黎某等发工资了。
当年12月,黎某等人自动停工,要求李某支付工资,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在员工们催促下打了欠条,并口头承诺“来年元月结清工钱”。
2011年12月30日,李某瞒着员工将公司关闭,卖掉加工设备,逃匿至上海。今年1月,黎某等19人返回公司找李某讨要工钱,发现人去楼空,电话也打不通。
无奈,黎某等人向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人力资源局查明后即按照劳动监察保障相关程序,下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但一直无法和李某取得联系。
之后,人力资源局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送改正报告和资料,但李某既未到人力资源局说明情况,也未支付员工工资。警方随即介入调查,将李某列为网上逃犯追逃。
今年4月2日,李某在江苏江阴落网。
昨日,李某被汉阳区检察院批捕,成为武汉市恶意欠薪被批捕的第一人。(见习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张汉舟、杨国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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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