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出台《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试行办法》,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突出工作能力业绩,使技能人才更加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有一定生产规模,从业人员多,对技能人才评价有需求;二是具有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并建立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三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四是设有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实操基地、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技工学校的企业。不能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可组织其职工参加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评价。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范围,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评价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评价内容为四个方面: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技术标准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参加全部四个方面的考核评价,高级工及以下仅参加职业能力考核和技术标准考核。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同时注重职业道德评价和技术标准考核。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中,对特别优秀的技能人才可破格参加考评或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资格。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于拓宽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调动广大企业职工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让企业依据发展需要实施技能人才评价,结合实际选择考核方式,进一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加有利于人才技能水平提升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