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省省长王国生签署的省人民政府第372号令,《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气象监测设施统一规划、气象灾害信息统一汇交共享、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灾避险提示、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指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编制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确定各类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向社会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依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办法》要求,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确定信息人员协助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与传播、灾情报告等工作。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实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
该《办法》是继2012年《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施行之后,湖北又一部专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省政府规章。